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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来了”

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概要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推进试点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包容存量,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
        在此次方案中不难看出其目的还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服务能力,建设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效率。
二、改革亮点
        创业板定位明确了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审核理念变化中,主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基本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审核的重心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是否完整、依据充分,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优化上市条件,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重新定义了创业板的内容,划分了科创板与创业板重心,细分更加明显,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相关内容。
 三、上市条件与现行条件最大不同
        表决权差异上,允许同股不同权,必须上市前设置,上市后不得新发行不同权股份。
        股份减持规则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新增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允许亏损企业上市,创业板预留一定的改革过渡期,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可以申请上市。
四、 注册制下创业板交易机制的改变
        资产要求。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交易时间要求。需满足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才能申请。
        可融券标的。注册制下新上市公司上市首日即纳入创业板融券标的池。目前已在创业板融券标的池的股票亦使用创业板新的融券交易机制。
        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日常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上市五个交易日后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时间节点预计在8月份左右,过度时间大概在三个月。金橙分析创业板注册制推行背后的深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个人投资者专业门槛,引导资金寻求价值投资,减少投机和炒作概念股行为,让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2.3月1号新《证券法》颁布,其中关于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做了大规模的修订。4月27日推出创业板注册制,从源头上过滤存造假行为的公司,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普通投资者利益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3.从金融制度改革的本质上来讲是对接国际市场的成熟制度,降低国际资本进入的门槛与适应性,符合国家对金融市场未来扩容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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