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报消息,日前监管部门下发了《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这意味着行业内重点突出某只产品、片段式截取短期业绩等的做法被叫停。同时,通报对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的相关信息也做了要求。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1)夯实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内控机制。通报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审查机制,全面落实法规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要求。
具体来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审定宣传推介材料,认真组织基金销售人员培训,严格宣传推介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部门及人员考核激励制度,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始终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与长期投资理念,不得针对首发基金安排特殊考核激励。
(2)坚持长期投资、专业合规的宣传导向。通报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不得登载6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提示产品收益波动风险,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3)要合规、审慎、准确介绍基金经理专业经验和能力,基金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本机构研究能力的培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分层投资决策机制,应当以扎实的研究、规范的决策授权为产品投资活动提供支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经理专业背景信息的,应当客观、准确提供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不得简单以“从业年限”等信息进行列示。
(4)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恪守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严格履行客户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产品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不得在产品营销中隐瞒产品特有风险等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通报显示,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监管部门一再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合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行业整体规范性,另一方面也是从侧面保护投资人。投资人在选择私募产品的时候,不要轻信有诱导性或指代性的宣传词语,谨慎对待宣传资料以及判断宣传行为,选择合规机构的基金产品。